宿迁市宿豫工商行*管理局行*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一)
下列宿迁市仙露酒业有限公司等170户公司制企业未按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2011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后,下列单位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行*处罚之前,依法告知了下列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列单位放弃了听证权利。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下列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工商行*管理局或宿豫区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诉讼。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
下列宿迁市宿豫区保安乡农业技术综合服务中心等21户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2011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办理年度检验后,下列单位逾期仍不办理年度检验。该行为已构成《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不按照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检”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所指之“拒不办理”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了下列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列单位放弃了听证权,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下列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工商行*管理局或宿豫区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诉讼。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
下列宿迁市宿豫区天太特种蔬菜生产合作社等2户合伙企业未按规定在2012年6月30日前办理2011年度检验,我局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后,下列单位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这一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所指之“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违法行为。我局据此进行了立案,并于吊销营业执照的行*处罚之前,依法告知了下列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下列单位放弃了听证权利。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下列单位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宿迁工商行*管理局或宿豫区人民*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诉讼。
根据《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张用才崔晖霞潘昊电话:0527-84456323地址:宿迁市宿豫区井冈山路
(名单详见宿迁市宿豫工商局公告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