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管理司司长刘波称,新闻出版总署1999年11月22日颁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许多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出版业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出版物市场分销作出了一些承诺;中办下发16号和17号文件,对出版物发行体制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而暂行规定中的许多市场准入条款和有关审批程序与上述两个方面的内容和精神相抵触,因此必须对其加以修订。二是出版物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如连锁经营的发展问题等,必须加以规范和总结,并在相应的法规条款中体现,因此必须进行相应的条款补充和完善。三是新闻出版总署升格后,职能有所调整,市场监管和“扫*打非”的任务更加繁重,需要相应的法规支持,因此,原规定需要加以修改。刘波强调,新规定的制订原则是平等准入,减少限制;强化监管,推动发展。目标是通过吸引更多的优良资产和负责任的经营主体参与出版物市场的竞争,发展出版物发行产业,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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